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慶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慶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慶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慶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均非偶發性犯罪,犯罪態樣、手段均相似,各次犯罪時間相近,並斟酌每次竊盜犯行均各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一切情狀,於有期徒刑11月以上,及有期徒刑2年3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