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何崔台櫻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柒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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