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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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六安堂中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應玉秀
被   告  應子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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