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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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73號聲請人 林榮 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略謂: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另為求周延,明定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然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小段1600、1601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79),以及其上同段17967建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共同使用部分即同段建號18
101建號之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以下合稱系爭房地),經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中,系爭房地為聲請人唯一可資清償債務之財產,且聲請人有擬訂自用住宅條款方案,業已聲請法院裁決中,如系爭房地遭拍賣,聲請人將無家可歸,影響債務清理程序之進行,爰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1431號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依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1、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2、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3、收入與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4、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至於相關證明文件均付之闕如,本院已無從審酌有無以保全處分停止上開執行程序之緊急或必要情形。
(二)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本條例第48條第
2項、第112條第1項、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第4項並指出,法院已為保全處分裁定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依本條例第48條第2項或第11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使權利者,應依本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僅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分別為系爭房地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而具有優先權,則彼等就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本即不受聲請人是否裁准更生或清算之影響。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益難認為有理。
(三)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之債權總額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3,605,834元、2,166,348元,共約5,772,18
2元,此有本院101年司執字第121431號(含101年司執字第128909號)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而系爭房地定於10
2年10月9日進行第二次拍賣,其最低價額為8,040,000元,清償後仍有數百萬元餘額可資運用,難認有停止執行之緊急或必要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