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117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正哲 個人計程車行、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正哲個人計程車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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