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許至翔
被   告  陳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 伍佰 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陸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