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松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8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松慶因債務糾紛以及遭告訴人 游詩顯 檢舉聚賭等事,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11日13時許,在告訴人居住之臺中市○○區○○路○○巷○○號前,持鐵樂士牌紅色噴漆,朝該處鐵門噴「游欠錢還錢」5字,致該鐵門喪失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松慶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游詩顯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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