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陳紹群
債務人 王文斌 即連進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203,125元
114年2月20日
3.7183%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734,375元
114年2月20日
3.7166%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78,125元
114年2月19日
3.7166%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92,701元
114年2月19日
3.7166%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