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金龍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顏金龍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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