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裕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
6月9日100年度易緝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裕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趙裕順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