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3號
105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瑋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 許偉琦 被訴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調查完畢、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宣判,復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於同年6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繫屬在案(105年上訴字1369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等件可查,是聲請人目前非屬本院在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