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瑞林
田朝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育達 被告 張辰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原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辰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瑞林、田朝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