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林文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美麗 等間請求承攬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承攬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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