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陳錫銘 相對人 李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進昌與第三人 李美雪 陸續向聲請人借款週轉合計新臺幣(下同)281萬元,雙方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達成協議,約定相對人與第三人李美雪應於103年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81萬元,於105年10月15日前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並提供相對人李進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200萬元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