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沈又楨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又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沈又楨因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由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後,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2日訊問筆錄、107年12月3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於108年度偵字第43號、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及本院卷可稽。嗣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所地「基隆市○○區○○○路○○○巷○○號」、居所地「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為送達,通知被告於108年9月26日上午10時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竟未遵期到案;檢察官乃於108年9月26日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揭住居所執行拘提,亦無所獲,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1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2份存於108年度執字第2840號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40號全案案卷核閱無訛,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 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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