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耀明
       林炘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偉周美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完全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