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邦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邦傑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頸脊第四節錐體骨折併脊髓損傷、右側肺膿瘍,前在醫院住院治療,現因四肢肌力受損,仍需臥床,依其狀況無法到庭接受訊問,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109年7月15日回函在卷 可佐 (本院卷第73、81-83頁),可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因此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