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益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愛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得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詳載
諸如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前開每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各基於何種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即民法第幾條規定)?應記載明確。
三、訴狀所載各種管線之「原狀」、「現狀」為何?並提出「原
狀」、「現狀」之對照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