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益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愛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得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詳載
  諸如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前開每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各基於何種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即民法第幾條規定)?應記載明確。
三、訴狀所載各種管線之「原狀」、「現狀」為何?並提出「原
  狀」、「現狀」之對照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