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謝新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17,1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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