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債權人盛楊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科強 等八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科強、 蔡俐佳 、 吳依容 、 蔡政育 、 林婷妤 、 呂偉哲 、 廖韋杰 、 吳承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別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分別提出聲明一、二請求賠償盜賣手機之金額明細表三份【載明盜賣手機之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