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陸震
陸威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萬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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