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佳郁
陳宥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 ‧伊勇律師
楊志航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告 施克強 被告即反訴原告 施宜宏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受告知人 許召蓉 住南投縣草屯鎮芬草路0段000巷00弄00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分得土地欄」之部分,關於「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應更正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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