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宏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宏明(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11年5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此判決,於法定20日內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又本院於111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上開裁定正本於111年7月31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已於111年7月31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8月8日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