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益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申請信用卡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