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 林武雄 相對人 羅月妹
林永青 林敔詩 共同 廖靜宜 送達代收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5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