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聲請人 張育祥 送達代收人 陳怡婷 相對人 張麗雪 即失蹤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麗雪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麗雪(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張麗雪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張麗雪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姑姑即相對人張麗雪於七十四年八月八日因不明原因離家後失蹤,生死不明已逾二十八年,聲請人之祖父 張炳南 (即相對人之父親)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死亡,留有遺產,相對人與聲請人之父親 張欽鋒 同為張炳南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惟張欽鋒早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是聲請人對於張炳南之遺產有代位繼承之權利,然因相對人失蹤迄今,致聲請人無法會同相對人辦理分割遺產等相關手續,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六十五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各一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之住所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因地震倒塌無人居住,全戶行方不明,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投興警戶字第○○○○○○○○○○號函暨檢附之照片兩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