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劉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秉豐陳元忠劉筱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嘉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