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抗告人即債務人 劉紫筠劉麗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逕行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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