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棋岸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800元(即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900元/平方公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應繳裁判費10,68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部分,則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