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聲請人富麗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仁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並列明現行法定代理人。
二、請表明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發票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