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吳眞霖
一、債務人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眞霖於民國98年12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吳高村、李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8,2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眞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高村、李麗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289元
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148289元
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148289元
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148289元
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
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289元
吳高村、吳眞霖、李麗卿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