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庚秀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庚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認上情不諱。
二、核被告李庚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金錢侵占入己,侵占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其動機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侵占遺失物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高中畢業,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