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2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