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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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美惠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彰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美惠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對於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係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則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471萬4,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萬1,5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