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所載侵占罪,減刑如附表一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載竊盜等肆罪,均減刑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㈠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侵占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㈡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該附表二所列編號2至4之犯罪,尚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茲聲請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所列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