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化妝包壹只、仿冒LV商標圖樣之襪子貳雙、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襪子壹雙、仿冒HEL
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錶壹只,均沒收。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4年度偵字第4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