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繼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丁○○
丙○○甲○○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新安里二鄰新社二八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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