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皇伶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皇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得之仿冒香奈兒耳環等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為應宣告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上揭觸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3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8月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9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3年8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完成緩起訴處分命令所應履行之事項等情,有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香奈兒(CHANEL)耳環│2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香奈兒(CHANEL)衣服│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3│香奈兒(CHANEL)鞋子│1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4│香奈兒(CHANEL)衣服│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