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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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清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中 和訴訟代理人 郭乃綾
張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聲字第二一六號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6號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該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據上論結,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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