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藝銘 、 張世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