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擎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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