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遺囑真正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聲請人 魏明春
白介宇 白介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白介芃 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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