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凡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