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28號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羅照斌 被上訴人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葛大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拆除金庫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即新臺幣(下同)50,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