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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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德順印刷裝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即其名下機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