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茂田 即洪 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茂田即 洪聖傑 於民國92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13日止累計84,416元未給付,(其中22,762元為本金,61,6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茂田即洪聖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6月13日止累計358,18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079元為消費款;258,10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洪茂田即洪│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00,079元│聖傑│6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茂田即洪│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2,762元│聖傑│6月1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