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惠正(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葛惠正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第24至2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