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仁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仁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周仁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蔡永昌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20│102.09.18│├───────┼────────┼────────┤│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060號│毒偵字第4060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103年度上訴字第5││實審││29號│29號││├───┼────────┼────────┤││判決│103.03.27│103.03.27│││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03年度上訴字第5││判決││308號│29號││├───┼────────┼────────┤││判決確│103.07.09│103.03.27│││定日期│││├───┴───┼────────┴────────┤│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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