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依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依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依婷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依婷因犯偽造文書暨侵占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曾依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計6次)││├─────────┼─────────┼─────────┼─────────┤│犯罪日期│101年9月23日│1.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23日││││2.104年3月3日、│││││3.104年3月9日、│││││4.104年3月10日、│││││5.104年3月11日、│││││6.104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77號│緝字第1438號│緝字第1438號│├─┬───────┼─────────┼─────────┼─────────┤│最│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240│107年度上易字第290│107年度上易字第29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9日│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240│107年度上易字第290│107年度上易字第29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30號│字第8819號(編號2│字第8819號(編號2││││至3曾定刑6月)│至3曾定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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