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雄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文雄因與告訴人三銳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三銳公司,當時登記代表人為 蔡周玲 ,嗣於民國102年
6月5日變更登記代表人為 黃采葳 )間,有購買預售屋之糾紛,乃於102年3月29日14時許,偕同妻 黃馨瑩 至南投縣○○鎮○○○路○○○號三銳公司門口,按電鈴後,被告基於侵入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及毀損之犯意,未經蔡周玲等人同意,強行以腳踹踢破壞該公司上鎖之1樓大門,造成大門損壞,足生損害於三銳公司後,侵入該公司並往2樓辦公室找蔡周玲理論,雙方一言不合,被告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拳頭捶打該公司辦公桌上之筆記型電腦,造成筆記型電腦螢幕面板破裂、底板變形之損壞,足生損害於三銳公司,蔡周玲見狀隨即報警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警員簡惠民等到場處理,惟被告及黃馨瑩於員警到場前即先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侵入建築物、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同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分別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就本件侵入建築物、毀棄損壞案件,告訴人三銳公司(代表人黃采葳)已於102年11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於同日收狀)乙節,此有撤回告訴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